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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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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中国特色的官场现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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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18:47:11 | 只看该作者
在这样一个极具古风的方圆画轴上,说书一般的描述这么一段与“底线”擦边的黑色小品,足以见得冯小刚的勇气以及他追索突破的孜孜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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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20:50:05 | 只看该作者
没看过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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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08:58 | 只看该作者
很喜欢这部电影,挺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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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7 18:37:17 | 只看该作者
各级官员的职位权力都是上级赋予的,他们不对上级负责对谁负责呢?要想他们愿意主动解决群众问题,靠“自觉”可能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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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0 19:31:04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潘金莲》这部电影呈现的故事是关于一个乡下妇女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她与丈夫秦玉河的协议离婚是假的。但她最终目的还是要离婚,只不过是希望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后再离婚。
  根据李雪莲对于事实的阐述,事件基本情况是李雪莲和秦玉河假离婚是为了能够在县城分到一套房子,离婚时乡下的房产全归女方李雪莲,男方秦玉河净身出户,在茶产获得分房的资格。等分到房再复婚,全家人都搬到县城里来住。(该主意是女方提出的)但是后来男方在房子分到手后与第三人结婚,拒绝与女方复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看完了整部电影,我们可以知道男女方假离婚是因为多要一个孩子大儿子归男方,小儿子归女方,而房子只是遮掩,但是男方在离婚后拒绝复婚,气得女方流产,其实女方告状这么多年是为了给自己流产的孩子争口气。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是为了逃避二胎政策而选择离婚的。
在法律的意义上,根本没有真假结离婚这一说,《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通谋虚伪离婚无论男女双方离婚时出于什么目的,一旦登记离婚,则夫妻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不得以其恶意登记离婚为由否定离婚的效力。原因在于夫妻有离婚的自由,夫妻身份解除与否他人不得干预,公权力亦不得干预;单纯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并不涉及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所以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因此李雪莲和秦玉河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拿到离婚证后就已经不存在,那么李雪莲就不能够再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离婚无效。法院的判决李雪莲和秦玉河的离婚是真的的判决是正确的。虽然法院已经对秦玉河和李雪莲的婚姻关系做出了判决,但是李雪莲还是不肯放弃。接下来她选择的不再是诉讼途径而是选择告状。
在这部影片中,法院审理了李雪莲的案子,但是从司法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方面来看,就我国如今将诉权直接与提起诉讼的权利联系起来导致将诉讼要件的审查从案件审理之后前移到起诉受理阶段的起诉高阶化来看,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件呢?
从诉讼客体的角度,考察作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本身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实效性(诉的利益)。诉的利益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须是针对已经成熟的具体法律关系,不具有提起诉讼的障碍事由以及不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从这三个角度看,第一,李雪莲和秦玉河双方的婚姻关系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拿到离婚证时就已经解除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身份关系。李雪莲所起诉的希望恢复的法律关系不存在。除非离婚关系能够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关系,否则该案件没有诉的利益,李雪莲案件不符合诉的利益的第一个方面;第二,李雪莲的案件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提起诉讼的障碍事由,所以,李雪莲的案件符合第二个方面;第三,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和实践中对滥用诉权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规制,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形予以判断。这一方面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和诉讼利益是重合的。如果没有诉讼利益还要起诉,那么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可以说是滥用诉权的情形,但是由于这个边界具有较强的弹性。所以在第三方面李雪莲有滥用诉权的嫌疑,但也没有明确的不符合。综上,李雪莲的案件的诉讼利益不该当于诉讼利益的三个要件特征。
    我们再从三大诉讼的诉讼利益角度具体来看,李雪莲的请求与确认之诉最为接近,且是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主张其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因为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离婚无效,主张双方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所以李雪莲主张的是积极的确认之诉。
诉讼必须要有诉讼的主体、诉讼的客体(对象)。在理论上,确认之诉的对象需要通过判断是否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加以限制。
作为确认利益的要件可以细化为三个方面:一、确认对象——本案诉讼标的——的选择对于该九分的解决是妥当的;二、选择确认之诉这种解决方法是妥当的;三、通过确认之诉所要解决的纠纷是现实且实际存在的。
针对第一点确认对象是妥当的这一要件,有以下五个要件特征:第一,原则上不能就事实的存在与否提出确认之诉,只能针对法律关系的争议提起确认之诉;第二,不能就过去的法律关系要求确认。第三,确认之诉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是妥当的;第四,在实体法上有确认的必要;第五,诉讼中附带的程序性问题没有确认之诉的利益。
根据这五个要件特征分析李雪莲的主张:第一,李雪莲并不是就事实的存在与否提出确认之诉。她主张的是双方的离婚无效,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是针对法律关系的争议提出起诉,这一点李雪莲的主张是符合的。第二,当事人所提起的确认之诉所要求确认的法律关系应是现存的,对既往的法律关系和将来的法律关系所提起的确认之诉均无诉的利益。李雪莲与秦玉河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双方拿到离婚证时就已经解除了,所以李雪莲希望确认的婚姻关系是既往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现存的法律关系,所以没有诉讼利益,第二点不符合;第三,纠纷解决的方法除了诉讼途径的公力救济外,还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李雪莲的案子主要是为了自己流产的孩子争一口气,其实完全可以启动ADR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由社会上的第三者介入来调节双方之间的矛盾,所以将确认之诉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不妥当,第三点不符合;第四,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协议离婚拥有司法审查权。司法对协议离婚也没有介入的必要,因为即使确定协议离婚无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已经破裂。如果婚姻基础没有破裂,可以再复婚。由此,也就说明李雪莲要求确认协议离婚无效没有诉的利益,李雪莲打算在确认无效之后再离婚,不过是想出口气而已,在实体法上就没有确认的必要了,所以第四点不符合;第五,诉讼中附带的程序性问题在李雪莲的案子中没有体现,所以诉讼中附带的程序性问题没有确认之诉的利益,第五点符合。综上所述,李雪莲的主张不该当于确认之诉的利益要件,所以不能够锁定确认之诉的对象,那么本案是没有诉的利益,法院在一开始其实应该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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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6:32:56 | 只看该作者

范冰冰有很大突破的一部电影,也是对外界说她是花瓶最好的回应。
还是最美的农村妇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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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7:13:19 | 只看该作者
看过的电影的我觉得,这部影片确实从很小的方面和很简单的台词以及场景之中展现了,讽刺了现代中国官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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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8:04:3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个人的尊严比诉的利益更加重要,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自己无法解决的尊严问题,如果没有外界的帮助,我们就会像这部电影中的女主李雪莲一样,因为自身的尊严得不到维护,也失去了维护自身尊严的手段,最终导致自杀,而国家机关的力量是维护我们权利的最后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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