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
穆勒在1848年的著作和西奇威克在1883年的著作中,就他们心目中存在的英国灯塔制度而言,他们肯定想到的是早期的情况。为了理解穆勒和西奇威克,我们应该了解19世纪英国灯塔制度的一些情况和它的演变方式。然而,研究英国灯塔制度的历史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穆勒和西奇威克,而且能够帮助我们开阔眼界,了解提供灯塔服务的各种可资利用的制度安排。在讨论英国灯塔服务的历史时,我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因为这两地的灯塔制度是穆勒和西奇威克最为熟悉的。 英格兰和威尔士主要的灯塔机构是领港公会。它也是英国最主要的领港机构。它经营疗养院,为海员及其妻子、寡妇、孤儿管理慈善基金。它还负有许多职责,例如,检修“地方性的灯塔”,为法庭的海事案例听证会提供海事顾问和领港船长。它是包括伦敦港务局在内的港口委员会的成员。领港公会的成员在许多委员会(包括政府委员会)中供职,处理海运事务。 领港公会是一种古老的制度。它大概是从中世纪经海员行会演变而来的。1513年,一份要求成立行会的请愿书提交给亨利八世,1514年颁发了许可证书。证书赋予领港公会以领港管理权。这一权力和慈善事业在许多年中一直是领港公会最主要的工作。直到很久以后,它才考虑到灯塔本身。 17世纪以前,英国几乎没有灯塔,即使到18世纪灯塔也并不多见。然而,确实存在各式各样的航标。大多数标志设在岸上,并非特意用于导航的。这些标志包括教堂和尖塔、房屋和树丛等。浮标和信标也作导航之用。哈里斯解释说,信标并不是灯塔,而是“立在岸边或海滩上,或许是顶端装有老式笼的柱子”。16世纪初,航标的管理和信标的提供由海军大臣负责。为了提供浮标和信标,他指派代表向受益于这些航标的船只收费。1566年,领港公会被赋予提供和管理航标的权力。它们也负责监督私人航标的管理。例如,一个不经允许就砍伐作为航标的树丛的人将被责以“假公济私”的罪名,“并将被处以100英镑的罚款(罚款收入由国王和领港公会平分)。1566年的法令在是否给予领港公会在水面上设置航标的权力的问题上似乎还存有疑虑。这一疑虑在1594年被消除了,当时,海军大臣将浮标和信标的管理权转给港领公会。这些工作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的并不清楚,因为1594年以后海军大臣继续负责管理浮标和信标,但后来领港公会在这些领域内的权威似乎被承认了。 17世纪初,领港公会在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设置了灯塔。但是直到该世经末,它才建造了另一座灯塔。同时,私人也在建造灯塔。哈里斯写道:“伊丽莎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那些公共工程的拥护者表面上是为了公共福利,但实际上却是为了谋私利。灯塔也没有逃脱他们的注意。”后来他写道:“洛威斯托夫特的灯塔完工之后,领港公会的会员就心满意足不再干了……。1614年2月,300名船长、船主和渔民请求他们在温特托立一座灯塔,他们好像什么也没干。对这类请求充耳不闻,不仅动摇了行会的信心,而且既然存在着赢利的前景,所以这等于邀请私人投机者插手。不久他们就这样做了。”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座灯塔,而私人建造的至少有10座。当然,私人建造灯塔的要求使领港公会很为难。一方面,领港公会希望自己成为建造灯塔的唯一的权威机构;另一方面,它又不愿意用自己的钱建造灯塔。因此,它反对私人建造灯塔的努力。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它没有成功。哈里斯评论道:“灯塔建造者是这一时期投机者的典型代表。他们主要不是出于公共服务的动机。……爱德华。科克爵士1621年在国会上的演讲对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像船工一类的工程建设者表面一套,实际另一套:他们声称是为了公共福利,其实是为了个人。’”困难之处在于,出于公共服务动机的人没有建造一座灯塔。 正如哈里斯后来写到的:“应该承认,灯塔建造者的最初动机是个人利益,但至少他们能完成建造灯塔的任务。” 私人避免侵犯领港公会法定权力的办法是从国王那里获得专利权。国王允许他们建造灯塔和向受益于灯塔的船只收取使用费。具体的做法是由船主和货运主递交一份请愿书,声称他们将从灯塔获得极大的好处并愿意支付使用费。我认为,签名是通过正常渠道征集的,而且毫无疑问,它们代表了人们的心里话。国王有时可能授权他们使用专利权以作为他们为他效劳的回报。后来,经营灯塔和征收使用费的权力由国会通过法令授予个人。 灯塔使用费由所在港口的代理者(它可能代理几座灯塔)收取,这种代理者可以是个人,但通常是海关官员。每座灯塔的使用费是不同的。船只每经过一座灯塔,就根据船只的大小缴纳使用费。每个航次每吨收费比率有一个通常的标准(如1/4或1/2便士)。后来,刊载有不同航程所要经过的灯塔相应收费标准的名册发行了。 同时,领港公会实行了一项既能保住权力又能保住钱财(甚至可能赚钱)的政策。领港公会申请经营灯塔的专利权,后向那些愿意自己出资建造灯塔的私人出租,并收取租金。私人租借的先决条件是保证进行合作而不与领港公会作对。 这样的一个例子就是建造和重建座落在普利第斯海岸14英里礁石上的或许是英国最著名的伊迪斯通灯塔。D·阿兰。史蒂文森评论道:“1759年在灯塔史上写下了最富戏剧性的一章:为了抵御海浪的冲击,建造者们表现了高度的事业心、才干和勇气。”1665年,英国海军大臣收到一份要求在伊迪斯通礁石上建造灯塔的请愿书。领港公会评论道:这虽然值得,“但几乎是不可能的”。私人企业编年史作者塞绍尔。斯迈尔斯写道:“……以前,任何一个胆大包天的私人冒险家都不在伊迪斯通礁石上建造灯塔,那里的海面上连石头影子都看不到,连一小块可以站立的地方都没有。”1692年,沃尔特。怀特菲尔德提出一项建议,领港公会和他达成一项协议。协议规定:他建造灯塔,领港公会分享一半利润。然而,怀特菲尔德却没有着手这项工程。他将他的权利转让给亨利。温斯坦利,后者在1696年与领港公会谈判后达成一项协议。协议规定:他得头五年的利润,以后50年领港公会分享一半利润。温斯坦利造了一座灯塔,后来又造了一座来代替它。灯塔于1699年完工。然而,1703年的一场大风暴把灯塔冲走了。温斯坦利、灯塔管理员和他手下的一些工作人员都送了命。那时这座灯塔的总造价为8000英镑(全部由温斯坦利负担),收入为4000英镑。政府给予温斯坦利的遗孀200英镑的抚恤金和每年100英镑的养老金。如果灯塔必须由具有公益心的人来建造,那么在伊迪斯通礁石上将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灯塔。但是,私人利益又一次占了上风。有两个人,洛维特和拉迪亚德决定再造一座。领港公会援引国会法令赋予的重建和收费的权力,同意向新的建造者出租这一权力,而且条件比温斯坦利优惠——租期为99年,每年租金为100英镑,全部利润归建造者。灯塔于1709年竣工,它一直工作到1755年才毁于一场大火。租约还有50年才到期。灯塔的权利转入他人之手。新的所有者们决定进行重建,他们邀请了当时最伟大的工程师约翰。斯米顿。他决定全部用石头建造,而以前的灯塔是木结构的。灯塔于1759年建成。它一直工作到1882年才被一座领港公会新建的灯塔所代替。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19世纪初的情况,就可以理解私人和私人组织在英国的灯塔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1843年灯塔委员会在它的报告中声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2座灯塔(包括浮动灯塔)属于领港公会;3座灯塔由领港公会出租给个人;7座灯塔由国王出租给个人;有4座灯塔是起初根据专利权后来根据国会法令属于私人业主。也就是说,在总共56座灯塔中,有14座由私人或私人组织经营。在1820一1834年间,领港公会建造了9座新的灯塔,购买了5个租给个人的灯塔(除了那9座新建的灯塔之外,又在伯恩汉新建了2座灯塔以替代1座买回的灯塔),购买了3座属格林威治医院所有的灯塔(它们是约翰。梅尔德伦爵士在1634年左右建造的,后根据他1719年的遗嘱赠送给格林威治医院)。1820年的情况是,24座灯塔由领港公会经营,22座由私人或私人组织经营。但领港公会的许多灯塔原先不是由他们建造的,而是通过购买或租约到期而得到的(伊迪斯通灯塔就是一个例子,租约于1840年到期)。1820年24座由领港公会经营的灯塔中,12座灯塔是租约到期的结果,1座是1816年由切斯特理事会转让的。所以,1820年46座灯塔中只有11座是领港公会建造的,而34座是由私人建造。 由于领港公会的主要建塔活动开始于18世纪末,因此在早期,私人灯塔的地位甚至更为重要。关于1786年的情形,D·A·史蒂文森写道:“很难评价领港公会对当时英国海岸灯塔的态度。根据它的行动而不是它的主张来判断,行会建造灯塔的决心从来都不是很坚决的:1806年以前,只要有可能,它就把建造灯塔的权利租让给承租人。在1786年,它控制着四个地方的灯塔: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这两处用地方性的浮标使用税来管理),温特森和西西里(行会在这两处立塔是为了阻止个人利用国王专利权收取使用费谋利”)。 然而,至1834年,正如我们所见,领港公会经营着总共56座灯塔中的42座。那时,议会强烈支持领港公会购买私人灯塔的建议。这项建议由下议院小型特别委员会于1822年提出。不久,领港公会开始购买某些私人灯塔。1836年,议会的法令把英国所有的灯塔授予领港公会,领港公会有权购买剩留在私人手中的灯塔。这一工作到1842年完成。从那以后,除“地方性的灯塔”外,在英国不再有属于私人所有的灯塔了。 1823—1832年间,领港公会花费了74,000英镑购买了向弗拉索尔姆、费尔思斯、伯恩汉、北福雷兰兹和南福雷兰兹地方出租的灯塔。1836年法令公布之后,购买剩余的私人灯塔花费了近1,200,000英镑,其中大笔费用是用来购买斯莫尔斯灯塔(租约还有41年到期)和其他三座灯塔:蒂玛茅斯、斯伯思和斯克略斯(根据议会法令,它的租约还没有到期)。购买这4座灯塔的费用为:斯莫尔斯,170,000英镑;蒂玛茅斯,125,000英镑;斯伯恩,330,000英镑;斯克略斯,445,000英镑。这些费用的数目极大:购买斯克略斯的445,000英镑等于(根据权威机构的估计)今天的700—1000万美元,而它可能产生的收益比今天要高得多(因为税收水平较低)。因此,我们发现这些人不仅——用萨缪尔森的话来说——“靠经营灯塔而发了一笔大财”,而且确实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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