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 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撰文:张维迎 来源:《中国慈善家》2017年7月刊,原文标题《张维迎:让利润更准确地度量价值》
企业的存在不是为了某一部分人(如股东)的利益,而是让所有人受益。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中,没有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害的机构,无论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企业使得不同的要素所有者能够相互合作,为客户创造价值,这种价值大于每个人单独行动时所能创造的价值之和,每个人从中分享的价值超过独立工作时所能获得的价值。用经济学的术语讲,参与企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既然如此,为什么会需要利润的存在,而它又成为了企业所有者追求的目标?这是因为,任何需要合作的组织都面临一个“囚徒困境”,即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导致的结果是所有人受损。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办法是,让企业的一部分参与人领取合同收入(如工资、利息等),承担过失责任,另一部分人领取剩余收入(利润),承担严格责任。 这一制度安排的含义是,前者接受后者的监督,后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并对前者的行为后果(不是行为本身)负责。现实中,之所以利润索取者通常是资本提供者,是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解决企业中的囚徒困境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控制企业。法律并不要求提供资本必须是股东,也没有说提供劳动的人不能成为股东。 事实上,同样提供资本的人中有一些人只是债权人,获得合同收益,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类提供资本的人变成股东,获得利润,控制企业。因此,利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并不是公司存在的目的,而是约束公司成员的手段,使得每个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简单地说,利润是一种责任制度。 利润从何而来?会计核算上,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追求利润必须先有收入,而收入来自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为了赚取利润,企业首先要通过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必定产生支出,这就是成本,包括原材料投入价格,也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企业首先须根据合同支付各合同参与人应得的回报,若不能支付,则公司无法持续运作,会破产终结。 《共益企业指南》 瑞安·霍尼曼(著) 在竞争的市场上,生产成本就是经济学家定义的机会成本,即同样的投入被其他人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时所能创造的最高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利润是衡量企业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的指标。盈利意味着企业为客户创造的价值大于支出的成本,因而是社会财富的增加;亏损意味着企业为客户创造的价值小于付出的成本,因而是社会财富的减少。 哪些因素影响了收入和成本?收入是销售数量和价格的乘积,二者都受到消费者个人偏好的影响,例如环保支持者或许拒绝购买不环保的产品,在一个注重环保的社会销售不环保的产品,是不可能有收入的。除此之外,给定产品性能和价格,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即是否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以及企业运行的透明度、具体的法律规定、社会观念等等因素,都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而影响企业的收入。 而影响成本的因素则有生产技术、要素价格、受公司文化和管理方式影响的员工工作效率、供应商的信任和供货意愿等。在劳动力市场上声誉不佳的企业,不大可能雇佣到高素质并且忠诚的员工;在资本市场上声誉不佳的企业,通常需要支出更高的资本成本,甚至根本拿不到资本。 因此,利润是所有人行为的结果,受所有市场参与者观念的影响,不是股东能完全掌控的。如果大部分人突然之间不再喜欢腾讯公司的产品(如微信),腾讯公司很快就一钱不值,股东想赚钱的意愿并不能改变企业破产的命运。 当然,一个利润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一些前提条件,比如:市场参与人有足够的理性和智慧(不需要完全理性,也不需要有完全的知识);约定的合同能在法律上得到有效执行;市场的自由竞争,特别是不存在对市场准入的歧视性法律和政策限制。如果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利润指标就未必能准确衡量企业对于社会贡献的大小。 为什么提出“共益企业”的概念?我理解,共益企业(B企业)概念的提出,旨在应对现实中利润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为人们提供新的理念和行为准则,通过影响个人在市场中的行为使得利润能更好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而不是替代利润机制。比如说,共益企业倡导者告诉我们,企业如果想追求长期可持续的利润,就必须公平地对待消费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 如前所述,利润受每个市场参与人观念的影响。若观念改变,则行为会随之改变,企业赚钱的方式也会相应变化。共益企业不仅影响商人,还会影响市场的每位参与者,从而推动整个商业环境的改善。如果所有消费者、雇员、供应商、资本提供者都认同共益企业所倡导的理念,则非共益企业将难以获利,这就是利润机制的作用。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福特汽车公司就是那个时代共益企业的典范 事实上,回顾历史,优秀的公司都符合共益企业这一新概念的标准。比如说,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福特汽车公司就是那个时代共益企业的典范,因而成为最赚钱的企业。就我的理解,今天的谷歌公司,也是当今共益企业的典范,它本着“不作恶”的信条,不仅为数以亿计的消费者提供了难以替代的产品和服务,而且是劳动力市场上的最佳雇主,给投资者的回报也最丰厚。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是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机构,决定企业命运的终究是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不是其他;和谐的劳资关系只有表现出更高的创造价值的能力,才是有意义的。某些方面看似符合共益企业标准的公司并不一定能保证其持续成功。 我想举两个案例。第一个是十九世纪上半期美国企业家弗朗西斯·劳威尔创办的波士顿制造公司,它是最早开创美国产业革命的纺织公司,公司所在地被命名为“劳威尔城”,是一个集纺织工厂、职工宿舍和居民社区的复合体。该公司最早为女性提供就业机会,她们居住在条件不错的公司宿舍里,拥有宗教祈祷设施,接受文化培训,还能出版宗教的文艺杂志。这个模范水力纺织城受到美国和外国游客的极大好评,甚至被称赞为“实现了实业界的乌托邦”。 第二个是十九世纪后半叶美国企业家乔治·普尔曼在芝加哥附近创办的铁路客车制造公司。普尔曼是卧铺车的开创者,他于1880年在芝加哥附近建立了一个“模范城”,试图以实验来证明:严格按照自身利益而行动的公司,也可以让工人受益,同时还能解决许多社会问题。他预测,模范城能够证明劳资间的利益自然和谐,其对公众的吸引力,也可以成为展示公司形象的平台。一名慕名而来的英国记者写到:“这里既是一个整洁的工作场所,也是精心打理的家园,工人及其家属舒适地生活在其中。” 但这两家公司最后均以倒闭收场,并引发大规模工人罢工,甚至因严重的流血事件而声名狼藉。由此可见,在满足共益企业要求的同时,公司首先需要生产出有竞争力的产品,经受住市场的验证。企业是为了创造价值而存在,而不是为了“和谐”而存在。反过来,如今一些企业已获得“共益企业”认证,更多企业则没有寻求认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认证的公司,例如谷歌,就不是共益企业;也不意味着获得认证的企业在满足共益企业标准方面做得一定比没有获得认证的企业更好。 在认证的共益企业之外,还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共益性公司,也有人在推动共益企业立法。在此,我想特别强调,立法不应是将某些个体或组织对于共益企业的理解强加于所有企业。人类的知识存在局限性,因此法律应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自由空间,正如现有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只能以赚钱为目标,也没有阻止公司进行不赚钱的行为。 此外,由立法而生的另一担忧则是,对于共益企业的过多强调或优惠对待,可能会使一些企业为追求政治正确或是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自称共益企业,却并不实际造福社会,如同一些慈善组织打着公益的旗号谋取商业利益一样。任何涉及共益性公司的立法的目的,都应该是使得利润更好地反映企业对于社会的贡献,而不是其他。 总之,共益企业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念,但共益企业的标准不应由少数专家来决定,我们须给予企业足够多的空间接受自由市场的检验。我认为共益企业(B-企业)的观念和逐利企业(姑且称为P-企业)本身并不冲突;不仅如此, 共益企业的目的只能通过逐利企业来实现,包括在满足所有社会参与者的期待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行为。 有什么样的想法就有什么样的世界。人们的观念变了,赚钱的方式就会变化。所以,如果我们这个社会出问题了,问题的根源不在于以利润为导向的公司制度,而在于支配大部分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赋予价值的观念。但一个观念的正确与否,短期内很难有确定性的答案。因此,观念市场也应该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 (本文为经济学家张维迎为《共益企业指南》所作序言) 本文选自《中国慈善家》2017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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