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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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若尔的诺奖演讲:市场失灵与公共政策(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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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0-6 10:5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引言
本文是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Jean Tirole教授的获奖演讲。作者总结了产业组织学的发展历程,并且结合双边市场、知识产权等情况说明了“具体案例分析(case-by-case)方法”在制定公共政策时的重要性。敬请阅读。
正文开始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一直高度赞扬自由市场的优点:自由竞争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政治游说的干扰,也可以督促企业以成本价出售产品和服务。然而,竞争并不总是完全的,企业会因不完全竞争而获得市场势力,从而使市场运行效率受损。产业组织学正是研究如何规制市场势力的学科。
20世纪70年代以来,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突破、旧规制引发的公众不满以及经济推理在政策制定过程的普及都推动着产业组织学向新的方向发展。这个新方向有两大特点:首先,企业个数以及他们所占的市场份额不再是评判市场竞争性的唯一标准;其次,学者们开始注意到每个行业都有着各自的特征,不同行业的竞争程度差别很大。因此,一刀切地允许或禁止某些行为的“本身原则(perse rules)”不再适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制的“具体分析方法”,又称“合理原则(ruleof reason)”,更为经济学家们所倡导。
规制者对市场势力所采取的各种规制本质上都是在降低价格和保证利润之间做权衡,而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纵向联合为例,上游企业把独有的资源平均分配给所有下游企业将促进下游企业的竞争,然而下游企业之间竞争程度提升却又有损于上游企业的市场势力。因此上游企业经常会照顾自己的下游子公司或者与某下游企业达成互利协议,通过这种排他性行为将独有资源偏向性地分给某些下游企业以保护自己的市场势力。如果一刀切地强制要求上游企业平等对待下游企业,上游企业将对独有的资源进行垄断定价以获取垄断利润,最终并未能降低产品价格。这时,规制者应该结合上游企业市场势力的来源进行具体分析,那些通过创新、投资和竞争性拍卖取得的市场势力是可以存在的,那些不劳而获的市场势力则应该被规制。
同样,对于横向联合也不能单一地认为垄断就是非法,而应着重防止通过垄断、兼并而取得市场势力的行为。另外,通过激励企业削减成本而控制企业市场势力时,规制者往往同时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双重信息不对称。对此,规制者首先应通过搜集信息、与其他市场上的相似企业相比较、拍卖垄断特权等方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其次尤其要注意,不能用一个标准衡量所有企业。如在签订合同时,被规制企业应该有权利用自身信息在“成本加成定价合同”和“固定价格合同”之间选择适合自己的中间组合,而不是仅仅被局限于某一种固定合同。
为了进一步控制市场势力,规制者除了采用以上价格水平规制外,往往还采取价格结构规制。根据传统的Ramsey-Boiteux模型,为了保证企业利润,价格结构规制应该是“商业导向”的:对成本低、需求弹性高的产品制定低价。然而由于缺少相关信息,规制者曾采取过完全相反的价格结构规制,使得市场效率大大受损。对此,规制者应该做的是设置价格上限,这样既能激励企业控制成本,又能让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商业导向”的价格结构。
另外,“双边市场(two-sidedmarket)”的价格结构规制尤其有趣。双边市场是使许多相互影响的消费者(比如信用卡交易中的商家和持卡人)聚集一起的一个平台。双边市场上的定价通常是不平等的:无论双边平台的市场势力如何,需求弹性较高的一方消费者(比如信用卡持卡人)通常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甚至还会得到补贴,而依靠前述消费者的参与来获得收益的另一方消费者(比如商家)则须支付高昂费用。以美国运通这一双边平台为例,他们为一些商家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除了运通信用卡外,这些商家还同时支持现金、支票等其他支付方式。运通要求商家向其支付信用卡交易的手续费,并且保证运通卡支付下的产品价格不能超过其他支付方式下的产品价格。在这类双边市场上,市场失灵不是由不平等的定价模式导致,而是源于支付高昂费用的一方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把成本平摊到平台外消费者身上而产生负外部性。因此规制者必须意识到不能套用传统反托拉斯思想管理双边平台,而应沿用庇古税的思路:商家向信用卡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应该等于商家从该笔信用卡支付中得到的收益,这样消费者不管用哪种支付方式都不会受到负外部性的影响。这正是目前欧盟在Visa和MasterCard的管理原则。
有时,根据具体情况规制市场势力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会带来反竞争的不良后果,规制者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机制设计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专利池(patenttools)”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知识产权领域,一项技术通常涉及不同个体所拥有的许多专利,形成了“专利灌丛(patentthicket)”,从而导致购买一项技术需支付多重许可费的“许可费用叠加(royaltystacking)”。为了降低专利价格、鼓励知识产权的合作营销,专利池应运而生。专利池减少了互补专利的总价格,给专利权人和使用者都带来了好处。然而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专利池或者其他合作营销的安排提高专利许可费,比如两个替代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共谋抬高许可证的价格。由于专利的替代性和互补性随着专利的使用情况而改变,因此难以区分一个专利池最终是降低了还是抬高了许可证价格。这时,一些简单的规定可以有效区分两种专利池。首先,允许“个人许可(individuallicensing)”,即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池外发放自己专利的许可证,以恢复竞争;其次,为了防止专利权人之间暗地串通、最终都不使用“个人许可”,必须建立“分类计价(unbundling)”。即使用者可以从专利池中单独买一个专利,并且专利池中全部专利的许可证总价格等于单个专利许可证价格的总和。个人许可和分类计价的组合可以有效防止专利池提高许可证价格、减少社会福利,并已经落实在欧洲的规制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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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2-30 02:00: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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