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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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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00: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管制市场的常规措施使普通商品和服务市场与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Amendment)所涵盖的演说、写作及宗教信仰活动等得以明确区分。为简明起见,我将演说、写作及宗教信仰活动称为“思想市场”。“思想市场”这种说法并不能很准确地描述第一修正案适用领域的边界,不过,这些边界看来也的确未曾清晰描绘过。但是,思想市场,或者说在演说、写作以及类似活动中表述见解,就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活动的中心内容,而且,对第一修正案的讨论也主要与这些活动有关——关于这一点,是没什么疑问的。
  我将考察的论点,早在第一修正案(它显然吸收了人们已经持有的一些观点)通过之前就已存在,而将我们的讨论局限于第一修正案而不研究包含它在内的总体性问题,这对经济学家来说有些危险,虽然对美国的法律研究者来说未必如此。这种危险在于,我们的讨论将倾向于关注美国法院的意见,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意见,结果,这会导致所采用的市场管制方法与法院的心意相合,而非经济学家所愿。这种情况已经在摧毁公用事业经济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已经在一般意义上大大危害了关于垄断问题的经济学讨论。这种方法的局限性还不仅于此,因为当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美国宪法范围之内的议题时,就很难对别国的经验和思想加以关注。

  一

  我要考察的总体观点是什么呢?那就是,商品市场中需要有政府管制,而在思想市场中,政府管制是不适宜的,应该对政府管制加以严格限制。在商品市场中,一般认为政府有能力进行管制,且动机纯正。消费者缺乏进行恰当选择的能力,生产者则经常行使垄断权,一旦失去某种形式的政府干预,他们就会不按提高公众利益的方式行事。在思想市场中,情况则截然不同,政府如果试图进行管制,也是无效和动机不良的,因而即便政府成功实现了预期目标,结果亦不受人欢迎。另一方面,消费者只要有自由,就可以运用其识别力对各种替代性观点进行选择;而那些生产者不论其经济实力强弱,虽然在其他市场上不讲信誉,但只要是《纽约时报》、《芝加哥论坛报》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出版商或工作者,就可以相信他们会依公众利益而行事。政治家的行为有时使我们痛心,但其口才却无懈可击。这个态度的一个荒诞特征,表现在商业广告上,商业广告通常只是一种观点和实力的表述,因而本该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然而,它却被看作是商品市场的一部分。结果,人们会认为政府对广告中的观点表述进行管制(甚至禁止)是合适的,而如果这种观点出现在一本书或一篇文章中,则就完全不在政府管制的范围之内。
  通常,人们并不会对政府在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中所扮演角色的两面性加以抨击。在西方世界,人们大体上接受这种区分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不过,这种情形的怪异之处也不是没被察觉,我在此想提请大家关注阿伦·迪莱克特(AaronDirector)的一篇力作。迪莱克特援引了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O.Douglas)在一份最高法院鉴定中的铿锵陈述,这段陈述无疑旨在诠释第一修正案,但它显然包含了独立于宪法思想的观点。道格拉斯法官说:“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要另当别论;它们高于或超越了政策权力;它们不受诸如对工厂、贫民区、公寓、石油生产等此类管制的影响。”迪莱克特在附录中谈及有关言论自由时说,这是“自由放任(laissez-faire)仍受到尊重的仅有领域”。

  二

  缘何致此?部分原因可能是这样一个事实:人们对思想的自由市场之信念与商品的自由贸易价值之信念并非同根同源。再援引一下迪莱克特的话:“自由市场,作为组织社会精神生活的合宜方法,早在其成为组织经济生活之合宜方法得到提倡之前就已受到推崇。在承认商品和服务在竞争性市场自发交易的好处之前,自由交流思想的优越性就已被认可。”我认为,近年来,特别是在美洲(指北美洲),诸如美国这样的政治制度的民主承诺已经滋养了关于思想市场奇特地位的观点。人们认为,为了使民主制度有效运作,就必须有一个不受政府管制的思想市场。这个宽泛的话题我不想多作评论,我只想说,在实践中,这种特定的政治体系所实际达到的效果说明已经有大量“市场失灵”存在。
  我认为,基于自由思想市场是维护民主制度必要条件的观点和其他一些理由,知识分子已经表现出一种褒思想市场而贬商品市场的倾向。对我来说,这种态度有失偏颇。迪莱克特说:“人类的大多数,都将会为了可预见的未来而不得不将其有效生命中的大部分致力于经济活动。对于这些人来说,作为资源所有者,在有效而多变的机会中,如在就业、投资与消费领域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完全与参政议政的自由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我丝毫不怀疑这个论述的正确性。对于大多数国家(也许是所有国家)的大多数人来说,衣食住的供应要比“正确思想”重要得多,即便假定我们知道这些思想是正确的。
  姑且不论这两个市场的相对重要性,有关这两个市场中政府职能观点的差异也实在异乎寻常,需要给出解释。仅仅因为某一领域的活动对保证我们这个社会的功能十分重要,就说政府不应对其实施干预,这显然是不够的。即使对那些主要与下层社会有关联的市场,其运行效率的降低看来也是不合宜的。现在的悖论是:在一个领域中十分有害的政府干预,在另一个领域却又变得十分有益。当我们注意到,那些最为强烈地要求政府在其他市场扩展管制范围的人,通常正是最为迫切地要求强化第一修正案以禁止政府对思想市场进行管制的人时,这种悖论就更加引人注目。
  如何解释这种悖论呢?迪莱克特的宽容本性使他只做了一些暗示性说明:
  对知识分子言论自由的偏爱,表面上可以根据垂直利益加以解释。每个人都有夸大自己职业重要性而缩小邻人重要性的倾向。知识分子投身于对真理的追求,而其他人则仅为谋生而已。有的人谋求一种学者的职业,而其他人则从事于工商活动。
  我想把这个观点讲得更坦率些。思想市场是知识分子从事经营的市场。我们可以用自利和自尊来解释上述悖论。自尊使知识分子夸大他自己所在市场的重要性,尤其是当知识分子中的很多人把自己视为就是在做管制工作时,他们认为别人应该受到管制的想法看来就会很自然了。但是,自利和自尊的混合,使他们自以为别人都应受到管制而自己却不该受到管制。于是,关于两个市场中的政府职能的矛盾观点就可能并行不悖了。这个结论很重要,它也许不是一个令人愉快的解释,但我认为,对此等怪状别无解释。
  我们如果考察一下新闻界的行为,就会看到上述解释正是所谓思想市场神圣不可侵犯论点风行一时的主要原因。新闻界当然是最坚定的新闻自由信条的捍卫者,新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也是受市场无形之手支配的公众服务。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新闻界的行为和观点,他们一以贯之的只有一点:那就是新闻界的自身利益。
  让我们来看看他们提出的不应强迫新闻界披露其消息来源的论点,该论点被称为捍卫公众的知情权,但对它的解释则意味着公众无权知道新闻界发布材料的来源。公众想知道故事来源并非是无所事事的好奇心,因为如果忽略了来源,就很难知道应该在多大程度上相信该信息,或者很难检验其准确性。对我来说,最大限度地公布其所依据的原始资料,使之接受同行审核的学术研究传统,是理所应当的,它是探求真理的核心要素。当然,新闻界的抗辩并非无效。他们认为,有些人将不会诚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如果要让公众知道是他们的实际想法的话。但是,这种论点也同样适用于所有的观点表达,无论在政府、企业还是私人生活中,保密之于坦诚是必要的。然而,当有益自身时,这种顾虑通常不曾妨碍新闻界揭示此类秘密。当然,在信息传递中,如果发生违反信托、甚至盗窃文件等情况,就可能阻碍披露公开材料来源的信息的发表。在上述情况中,材料的获得不符合新闻界对其他人拥有高道德标准及恪守法律的期望。我很难相信水门事件的主要错误在于它不是由《纽约时报》组织的,也不想说在所有难以评估的事例中,就没有相互矛盾的考虑,我的观点是新闻界没有认识到自己是难以评价的。
  现在来分析一下另一个更令人关注的例子:新闻界对政府的广播管制所持态度。广播是重要的新闻和信息来源,它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广播电台的节目内容还要受到政府的管制。有人可能会认为,热衷于强化第一修正案的新闻界会对这种言论自由权的限制进行不断抨击,但事实上,他们并没有这样做。在1929年联邦无线电委员会(现改为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成立后,新闻界对此政策几乎从未表示过异议。如此渴望摆脱政府控制的新闻界竟没有努力为广播事业争得类似的自由!
  为了免得让人以为我对美国新闻界怀有敌意,我将指出,英国新闻界的行为也大体如此。在英国的例子中,新闻界言行之间的反差甚至更为强烈,因为它立足于政府,通过控制从而垄断新闻和信息来源。也许,有人会以为这种对新闻自由信条的公然冒犯,会使英国新闻界震惊,但是,没有。他们之所以支持广播垄断,在我看来,主要是因为他们还把英国广播公司(BBC)看做是商业性广播,从而就牵涉到不断升级的广告收入竞争。如果新闻界不想展开广告收入竞争,他们也就不会希望新闻来源的竞争。因此,至少作为新闻和信息的供应者,他们尽最大努力钳制BBC。垄断刚建立之时(尽管仍然以英国广播公司命名),BBC不得广播从指定的某几家新闻机构之外获得的新闻和信息。BBC晚上7点之前不能播新闻,同时面临其他的一些限制,广播可能对报纸销量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随着时间推移,新闻界与BBC之间进行协商的结果是这些限制逐渐被放松。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BBC才能在晚上6点以前播送定点新闻报道。
  然而,也许有人会说,商人主要受金钱因素的影响并不算什么重大发现,对这些报界的淘金者,你会指望别的什么呢?而且,还有人可能会反对说,一种信条得到从中受益的那些人的鼓吹,这并不意味着该信条不好。毕竟,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不也是那些高尚学者所倡导的吗?对这些高尚的学者来说,其信仰是取决于对真理的追求而非卑鄙的想法。无疑,没有比约翰·弥尔顿(JohnMilton)更高尚的学者了。他“为未经许可的印刷品的自由”而作的《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可能是迄今为止捍卫新闻自由信条最著名的作品,因此,就我而言,考察他关于新闻自由之论点的性质是有价值的。就我的目的而言,弥尔顿的著作还有另一个好处,即它写于1644年,远远早于1776年,我们从中可以了解到,有关竞争性市场如何运行的一般性认知和现代民主观念诞生之前的观点之特点。
  如果我说自己能充当解读弥尔顿思想的导读者,那就是自欺欺人。我对17世纪的英格兰知之甚少,也不能理解弥尔顿小册子中的很多内容。然而,这个小册子中的有些段落在跨越了数个世纪后,仍然可以在不需要什么学问的情况下也可以对之进行诠释。
  正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弥尔顿坚持思想市场的至高无上:“给我知的自由、说的自由、凭良心坦率争论的自由,这是高于一切的自由。”它不同于商品市场,不应该像对待商品市场那样来对待它:“真理和智慧不像那些可用票证、法规和标准进行垄断和交易的物品。我们不能想象将地球上的所有知识做成标准商品,像细毛织品和羊毛打包布那样做上标记,发放许可证。”对印刷品发放许可证是对学者和学问的公然侮辱:
  一个人在为世人写作时,就得调动理智与思维全力以赴;他调查探索、冥思苦索、孜孜不倦,很可能还要向有识之士请教、磋商;之后,他还得让自己熟悉要写的内容以及前人的著述。即使在他忠诚练达、臻于完美的岁月里,勤奋和以前的能力证明也不能使他不被误解和怀疑,除非他把自己通宵达旦、不懈努力的成果……送到一个忙忙碌碌、也许十分年轻、也许判断力极差、也许根本就不懂著书之艰辛的许可证发放者那里,以博得他的匆匆一瞥;如果他未遭拒绝或冷落,在出版的时候,还必须像个被监护的小东西,让审查官把手放在他的名称后面作为担保,表明作者不是白痴或引诱者。这不能不说是对作者、对书籍、对学问之殊荣和尊严的侮辱与贬损。
  发放许可证也是对普通人的冒犯:
  这对普通人也无异于一种耻辱,因为倘若我们对他们如此猜忌,不敢把一本英文小册子放心地交给他们,这就等于指责他们为轻浮、堕落、无主见之人。在信任和辨别力如此病态和脆弱的状态下,也只有发放许可证者所喜欢的东西才能被记录下来。

  作者:罗纳德·哈里·科斯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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